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的认定

发布者:逸飞而过 2022-12-30 17:18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定义,即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五性,即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

1.秘密性,客观上不被社会普遍知悉或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处于保密状态的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俗来说,只要是予以保密、没有进入社会公知领域,就是商业秘密。

2.新颖性是指与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有一定的区别或者新意。

3.价值性是指通过现在或者将来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既能够给所有权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可依赖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体现。

4.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权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5.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要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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