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酿惨剧!六旬老汉想和妻子亲热被拒,一怒之下用砖头将其拍死

发布者:青衫磊落 2023-7-29 17:33

案例摘要:

婚姻就像是一场赌博,赌对了就可以找到一个好的伴侣,快快乐乐的过完一生,赌错了也可能会让自己的精神或者身体受到伤害。

情绪稳定的伴侣,是结婚对象的首选,都说冲动是魔鬼,一对结婚四十年的夫妻,因为男方的一时冲动就家破人亡。让我们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罗某(男)和自己的妻子陈某结婚已经四十年了,两人虽然经常吵架,但好在都是小吵小闹,毕竟天底下没有一对不吵架的夫妻。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的脾气都慢慢变好了,摩擦自然也就少了,但即使这样也难免会有一点小小的摩擦,这时候自己的大儿子就充当调解员的角色了,一个人要两边劝和,但二人吵架的次数还是没有明显减少。

陈某的母亲年龄大了,身体也一天天的变得不好,渐渐失去了自理能力,陈某想着反正自己的儿子也长大了,自己就回去照顾母亲,给老人家养老送终。

和她一起去照顾老人的还有自己的亲戚邹某(男)。就这样陈某和邹某一起住在老家,轮流照顾自己的母亲。随着母亲的病情一天天好转,罗某一有时间就会回去看望,带着水果和营养品,等到工作日再回到县城上班。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好久,但变故总是说来就来。

某天,罗某像往常一样到老家看生病的母亲,但是发现邹某和陈某正坐在一起看电视。两人有说有笑,罗某一阵怒火涌上心头,心想自己辛辛苦苦的上班,还要两边跑,这两个人居然这样对我。

他觉得自己作为男人的尊严受到了挑战,于是冲到两人面前和他们理论。陈某和邹某也摸不着头脑,说他们俩只是一起看电视而已,并不觉得自己有什么不当之处。不擅长表达的罗某说不出话,气的将茶几上的杯子摔碎,愤怒的离开了。

罗某回到家后,越想越生气,于是和自己的大儿子打电话,向大儿子诉说自己的烦心事,陈某毕竟是他的母亲,大儿子也让罗某别这么小心眼,要相信自己的妈妈。

毕竟都一起生活这么多年了,互相都了解对方的人品。大儿子这么一说,罗某火气也就消了一半,大儿子又劝母亲陈某回家,两人继续同居。不久后陈某就搬回家,两人开始继续同居。

但是,即使两个人天天在一起,日子过得也并不顺利,两人每天晚上一起吃饭,吃过饭后,陈某一般就会去跳广场舞。

两人没有过多的交流,就在一个正常的饭后,陈某继续出去跳舞。罗某在家中越想越憋屈,自己的儿子不理解,自己的老婆也不像以前一样对自己有耐心。随着内心的挣扎,他的内心越来越畸形,居然萌生出了杀害自己妻子陈某的想法。

之后的某一天,罗某趁着陈某出去跳舞的间隙,他跟随着陈某到她跳广场舞场地的附近。,并且买了两瓶敌敌畏,心理想着把陈某毒死算了。

等到晚上,两人还是分房睡,罗某想和陈某发生性关系,可是累了一天的陈某拒绝了,并且把罗某赶回房间。

罗某长期以来压抑的变态情绪爆发了,他拿起自己提前准备好的砖头,冲向陈某的屋子开始对陈某进行击打。和他生活了一辈子的陈某没想到,自己的枕边人居然会伤害自己,也正因为如此,她没有什么防备心理,这才让罗某很容易的进入到陈某的屋子。

陈某在被殴打的过程中,一直大声呼救,也向罗某求饶。可罗某并没有一点要停下来的意思,他还是一味的发泄着自己的怨气,轮番朝着陈某的前额拍了几下,又向陈某的后脑勺拍了四五下。

直到陈某没有了声响,罗某抬起的手才放下。他估摸着陈某已经死了,自己的情绪也宣泄的差不多了,于是打算自杀。

罗某给自己的儿子打电话,说让儿子把陈某接回老家去,儿子心想,陈某不是刚回来,怎么又要回老家呢。他认为此事肯定有蹊跷,于是要求和母亲陈某通话。可罗某说陈某已经睡觉了,便将此事搪塞过去。

到了第二天,自己的儿媳妇打来电话,询问陈某到哪去了,罗某觉得此事再也瞒不下去,便承认自己将陈某杀死。他告诉自己的儿子儿媳,自己一会就要自杀。

听到这,儿子连忙报警,说有人杀人并且要自杀。同时自己也以最快的速度赶过去,等儿子到了罗某家,警察已经控制住了现场。在警察来的过程中,罗某没有逃跑,但是抢先一步喝了自己买的敌敌畏,想要自杀,让自己一了百了。

陈某此时蜷缩在床上,身上全是血,一动不动的躺在那。警方逮捕罗某后,迅速把罗某带到医院,好在送医及时,医生洗胃过后,罗某没有生命危险。经过法医鉴定,陈某已经死亡。

在法庭上,法院判决罗某故意杀人罪。罗某认为自己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毕竟最开始只是想教训教训陈某,并没有想杀死他。并且自己应该属于自首情节,毕竟自己没有杀人后逃跑,反而等待警察来逮捕自己。

但是法院没有听取罗某的辩词,由于自己的儿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要求赔偿,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最终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释法:

罗某的情节属不属于他所说的故意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想要区别是不是故意伤害罪首先要看他的目的,主观上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罗某自己说是以教训为目的,可我们看本案的细节。

罗某提前准备好了敌敌畏以供自己自杀用,并且据他的儿子说,罗某经常说要把陈某杀了算了这种偏激的话。

而且,如果以伤害为目的,发现陈某死亡后,首先应该报警或者送去就医,可罗某非常冷静,能够沉着应对自己儿子的疑问。这些迹象说明罗某事先有预谋,他提前已经构思好了如何杀害陈某。

罗某的情节算不算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以看出,自首关键的一条是自动投案,而法律规定的自首时间为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门询问、教育后,自动投案;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罗某杀掉陈某后,并没有逃跑,而是等待着警察和儿子来抓自己,虽然自己有自杀的念头。但是罗某所处的时间段属于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发觉,但是并没有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罗某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结语:

婚姻是一个人的人生大事,我们与人交往要有耐心、有恒心。生命是一个人的根本所有物,也是人类最宝贵之物。怎么可以因为自己的一时猜疑,就擅自剥夺掉他人的生命。

我相信在监狱服刑的罗某也是非常悔恨自己的行为,自己不但杀害了相伴自己多年的妻子,同时也害了自己的子孙,自己也因为一时冲动而家破人亡。所以啊,在生活中,我们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多体谅他人,世界才会变得更温暖。

对于以上案例大家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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