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也可能换来七年刑期!金额与份数双重标准
刑事辩护 · 类罪研究 第七季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律师 朱景慧 | 山东本地实务
本篇结构 · 先看目录
◆ 引言:一份"凑成本"的普通发票清单
◆ 一、这个罪到底在管什么
◆ 二、常见表现形式
◆ 三、涉案数额怎么算:金额与份数的双重标准
◆ 四、定罪量刑标准与单位犯罪
◆ 五、判决要点:三条从裁判中提炼的规则
◆ 六、辩护要点与出罪情形
◆ 七、山东近年情况
◆ 八、律师总结与风险提醒
引言:一份"凑成本"的普通发票清单
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的经营人王×,在与某单位食堂结算粮油、蔬菜、蛋类等食品货款的过程中,虚开发票共110余张,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550万余元。
他不是为了抵扣税款——普通发票本来就不能抵扣。他的目的是让采购方"有票入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东刑初字第00290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普通生效裁判,仅供参考。
再看另一个数字更悬殊的案子:黑龙江大庆一名被告人以某医疗器械公司名义,向多家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3张,票面金额共计3142万余元。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5)同刑初字第88号,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普通生效裁判,仅供参考。
这两起案件指向同一个被广泛误解的问题: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虚开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一、这个罪到底在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理解本罪的关键。
把两个条文的对象对照起来:
罪名 | 条号 | 犯罪对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第205条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虚开发票罪 | 第205条之一 | 上述以外的其他发票 (普通发票为主) |
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第205条;虚开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走第205条之一。
为什么普票虚开也要入罪? 因为普通发票虽然不能抵扣增值税,但它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也是财务入账、报销、结算的凭证。虚开普票的功能至少有三层:
1虚增成本——用虚开的普票冲减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2套取资金——用虚假发票从单位账上把钱套出来;
3应付结算——采购方需要发票才能入账,供应方没票就"买票"顶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5)的典型意义中有一句话,可以说明司法机关对发票类犯罪的整体态度:"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发票管理秩序本身就是被保护的独立法益,不以是否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为前提。这是理解本罪最重要的一句话。
二、常见表现形式
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对照实务,高发场景集中在:
1. 品名不符型。 有真实业务,但发票上写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不符。这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构成犯罪的一类。
例如,餐饮消费开成"会议费"、办公用品,个人消费开成"材料款",实际采购A商品却开成B商品——在财务人员眼里,这只是"科目调整";在法律上,这是"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
2. 无货虚开型。 完全没有业务,纯粹为套取资金或冲减利润而开票。
3. "凑成本"型。 企业的实际成本缺少合规发票(比如向农户收购、向个体户采购、现金交易),于是通过第三方"买票"来补齐成本。这一类在农产品加工、建筑工程、餐饮、医疗器械、咨询服务等行业特别常见。
4. 介绍型。 中间人为开票方和受票方牵线。第205条之一的"虚开"明确包含"介绍他人开具",与第205条一致。
三、涉案数额怎么算:金额与份数的双重标准
这是本罪最有特点的地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都不只看金额,也不只看份数,而是设了两组并列的门槛。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另外:"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把两组门槛画成一张表:
情节档次 | 金额单独达标 | 份数+金额同时达标 | 有前科/二次处罚后的降低档 |
情节严重 | ≥50万元 | ≥100份 且 ≥30万元 | 上述标准的60% |
情节特别严重 | ≥250万元 | ≥500份 且 ≥150万元 | 上述标准的60% |
注意三个技术要点:
要点一:份数标准不能单独达标。 100份但票面金额只有20万元,不构成"情节严重";500份但只有100万元,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份数与金额必须同时满足。
要点二:"60%"规则是加重情节。 有五年内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在金额/份数达到标准60%时即构成相应的档次。这是一条"门槛打折"规则,也是本罪最容易被忽视的加重路径。
要点三:这个罪不设"起刑数额"之外的兜底条款。 不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样的兜底项,标准相对封闭。这意味着数额核算的准确性对罪与非罪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四、定罪量刑标准与单位犯罪
量刑两档:
情节 | 法定刑 |
情节严重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注意这里有一个"隐藏"的从轻情节——管制。 第205条之一第一款的法定刑包含"管制",是本节十四个罪名中少数把管制写进主刑档的条文之一(另一处是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不需要羁押。这条规定本身反映了立法对本罪危害性的评价低于虚开专票罪。
与第205条对比,本罪的量刑明显较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 |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 |
最高刑 | 无期徒刑 | 七年有期徒刑 |
起刑 | 不存在独立的起刑数额(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 | 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 |
主刑种类 |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
单位犯罪怎么认定?
虚开发票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依据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不需要借助第211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法释〔2024〕4号第二十条,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一致。
单位犯罪的否定情形(法释〔1999〕14号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罪在单位犯罪认定上的一个常见争点:企业为"凑成本"而取得的发票,往往由财务人员经办。此时要区分:是企业决策层决定的行为(单位犯罪),还是财务人员为完成考核而自行操作的越权行为(可能是自然人犯罪)。 这一区分直接决定谁承担责任。
五、判决要点:三条从裁判中提炼的规则
案例层级说明:经本次检索,未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以虚开发票罪为案由的案例。以下所引案例均为普通生效裁判,仅供参考,不具有参照效力。本系列不虚构案例填充。
■ 规则一:接受他人虚开的普票与对外虚开专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应择一重罪
彭某珍、刘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3)冀0682刑初426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中,被告人的手法是:一方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另一方面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掩盖行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
法院的论证是:"二被告人既有为赚取开票费用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又有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而接受他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段与目的关系,对该部分行为应择一重罪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二被告人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数额应为二人对外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这条规则有两个实务含义:
1不能把"为了掩盖A罪而实施的B行为"单独拿出来数罪并罚——如果B行为与A行为是手段与目的关系,择一重罪;
2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数额只应计算"对外虚开"部分,不能把"为掩盖而接受"的部分也算进去。
■ 规则二:未达立案标准的,罪名不成立
同一个案子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单独记下来。被告人成某某为赚取开票费用虚开发票的数额仅为75000元,法院认为"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7.5万元——这个数字远低于"情节严重"的50万元门槛。 这个细节说明:数额核算不是走过场,它直接决定一个人的罪名能不能成立。
■ 规则三:品名不符同样构成虚开
在瞿×虚开发票案【(2014)东刑初字第0047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中,被告人为结算其个人销售的柴油款,让他人虚开加油站柴油发票共44张,金额合计330万余元。这是一个"有真实业务、但开票主体不符"的典型——柴油是真的卖出去了,但开票方不是实际销售方,最终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这类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即使是"为了结算方便"的虚开,也不因业务真实而免责。
六、辩护要点与出罪情形
■ 出罪路径一:数额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本罪没有兜底条款,标准封闭,因此数额核算的精确性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核查要点:
· 票面金额的计算范围:是价税合计还是不含税金额?逐份核对发票。
· 份数的计算:作废发票、红冲发票是否计入?
· "对外虚开"与"接受虚开"的区分:如彭某珍案,为掩盖而接受的部分不应计入虚开发票罪的数额。
· 是否同时构成其他更重罪名的行为:如果同一行为已按第205条评价,不应重复计算。
低于50万元(且不满足"100份+30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 出罪路径二:不具有虚开的故意
虚开要求行为人明知无实际业务或业务与票面不符。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真实交易、对方提供了形式上合规的发票、受票方不知情),可以主张不具有本罪的主观故意。
但这一抗辩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落在当事人身上:需要证明交易真实、票面金额与实际相符、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这解释了为什么"三流一致"的书面记录如此重要。
■ 出罪路径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择一重罪抗辩
如彭某珍案。如果"虚开普票"的行为在性质上从属于另一更重罪名,可以主张择一重罪处理,而不是把两罪数额叠加。
■ 出罪路径四: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重点审查:开票行为是否由单位决策、是否为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归属。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若认定为单位犯罪,则需同时审查法释〔1999〕14号第二条的两项否定情形。
■ 从宽与不起诉
法释〔2024〕4号第二十一条的阶梯同样适用: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罪在实务中适用不起诉的空间相对较大——因为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且"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之间存在较大数额跨度,中间地带的案件有充分的从宽论证空间。
七、山东近年情况
■ 公开数据
山东省公开的司法统计尚未按罪名细分到"虚开发票罪"。可用口径为: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1月15日):2018—2022年,全省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5694人(本节全部罪名合计)。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4年1月24日):2023年全省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1137人,重点领域为大宗商品、电子产品、石油炼化。
■ 需要如实说明的数据缺口
经公开渠道检索,未获得山东省虚开发票罪的分罪名、分年度统计数据,也未检索到山东省公开报道的以虚开发票罪为案由的典型案例。本文不提供推算数字,不虚构案例。
需要说明的是,从本罪的成立逻辑看,它通常伴随成本票缺失的经营场景出现;山东省中小企业数量多、加工制造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交易主体结构复杂,这类风险场景在实务中并不罕见。但是否已形成案件数量上的趋势,缺少公开数据支撑,本文不作判断。
八、律师总结与风险提醒
总结三句话:
1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但虚开一样是犯罪。 保护的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不以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为前提。这一点被普遍低估。
2"情节严重"是金额与份数的双重标准。 金额单独达50万元/250万元,或者"份数+金额"同时达标,才构成相应档次。份数不能单独达标,但"五年内受过处罚"可以把门槛打到六折。
3品名不符也是虚开。 有真实业务不等于安全——"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已被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明确列为虚开情形。
风险提醒:
· 不要为了"凑成本"买票。 缺成本票是经营问题,买票是刑事问题。两者之间的取舍不划算。如果确实存在真实成本但无法取得发票,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调整交易结构、规范采购渠道),而不是用第三方发票顶上。
· 财务人员要守住一条线:不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开票,就是不按规矩办事。 餐饮消费不能开成会议费,个人消费不能开成办公用品,A商品不能开成B商品。你的每一次"技术处理",都是给自己留下的一份证据。
· 不要做介绍人。 第205条之一的"虚开"明确包含"介绍他人开具"。"我只是帮忙牵个线"不能免责,获利与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 警惕五年内的行政处罚记录。 有"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门槛降到标准的60%(即30万元/150万元)。这意味着有前科的企业,容错空间只有正常值的六成。
· 收到发票时做三件事:核对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是否一致、核对票面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是否相符、保留合同与付款凭证。 这三件事是"善意取得"抗辩的全部基础。
· 出事后,数额核算是第一要务。 本罪没有兜底条款,50万元、100份/30万元、250万元、500份/150万元这几组数字是硬门槛。逐份核对发票、区分"对外虚开"与"接受虚开",可能直接改变罪与非罪。
下一篇预告
第7篇《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票黑市的源头》
从这一篇开始,系列进入发票黑市板块。下一篇会讲清楚:伪造与出售伪造是两种行为,还是同一罪名的两种表现;为什么"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这个罪有三个"选一"的定罪标准(票面税额、份数、违法所得),为什么违法所得一万元单独就可以入罪;以及伪造并出售同一张发票时,数量为什么"不重复计算"。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不能替代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文中法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司法解释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
文中引用的 (2023)冀0682刑初426号、(2015)东刑初字第00290号、(2015)同刑初字第88号、(2014)东刑初字第00471号 均为普通生效裁判,仅供参考,不具有参照效力。经本次检索,未在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以虚开发票罪为案由的案例,本文未虚构案例填充。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具体案件的定性与处理,请委托执业律师根据在案证据个案判断。
律师名片 · 律所荣誉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律师 · 朱景慧

司法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 · 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朱景慧律师 · 个人简历
执业律所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一、律师简介
朱景慧律师深耕临沂刑事辩护实务 12 年,三级律师,专注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主攻 37 天内黄金时间取保候审、不起诉、轻罪缓刑、无罪辩护业务,实行全流程一对一专属办案模式,立足临沂本地司法环境,全方位维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及名誉权益。
个人资质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全国律协、山东省律协、临沂市律协会员;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律所年度优秀律师、先进工作者。兼任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维权志愿律师,法律快车、找法网、中国律师网等主流法律服务平台特邀律师,临沂本地媒体公益合作律师。
执业核心优势
熟悉临沂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看守所办案流程,精研刑事案件黄金 37 天取保实务,取保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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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本地可线下面谈,承接全国刑事案件,24 小时紧急响应,案发即刻介入。
二、擅长业务领域
聚焦刑事辩护及涉税类案件,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200 余件,按案件类型定制辩护方案:
① 涉税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及购买发票类犯罪等涉税案件刑事辩护;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税务稽查应对及争议解决;专项税务合规、企业法财税一体化常年法律顾问;
② 重大人身类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擅长缓刑争取、刑事和解谅解、一审及二审改判缓刑;
③ 经济及网络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贷款及合同诈骗罪、帮信罪、掩隐罪、新型计算机信息类犯罪,重点争取不起诉、缓刑、减免违法退赔;
④ 无罪辩护专项:围绕主观不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展无罪辩护,多起案件实现检察院不起诉;
⑤ 其他刑事案件: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涉黑涉恶集团犯罪、敲诈勒索罪等传统刑事犯罪。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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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律师 朱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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