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事件:警惕明星性丑闻成为全民狂欢的“盛宴”

发布者:天冰天降 2023-4-4 23:29


前有黄海波,后有李云迪。明星的性丑闻被曝光后,成为全民狂欢的的“盛宴”,作为律师我们要警惕这种现象,虽然明星与公职人员都是公众人物,但就性隐私上明星与公职人员却不相同。

最近有记者对张继科进行曝光,据说张继科将私密照片或视频给他人看或抵押借款,若这些行为是真实的,那应当是侵犯了女士的隐私权,但从行为结果来看,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情形,所以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当然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张继科的侵权行为。S先生拿照片或视频去敲诈女士还款,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张继科没有参加,故没有被追究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对于张继科的赌博或嫖娼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查明若属实可以处罚。赌博与赌博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赌博罪是追究以赌博为业的人的刑事责任,若张继科不是以赌博为业的人,则不是刑法上的犯罪。尽管如此张继科的赌博行为可以按《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或予以罚款、或予以拘留。嫖娼也是,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张继科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也有隐私权。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群体存在,因享受着其他普通人所不具有的社会公共资源,其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较强关联。客观来讲,公众人物不仅享有公共事务知情权,而且也享有基本的隐私权。如何界定两者,我们应当判断新闻报道或网络披露,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与公共相关的利益,在宪法所规定的批评、监督权与名誉权之的权衡。爆料人侵犯了张继科的隐私权,因为这些事实不是公共利益领域的隐私。

为什么要从“公共利益”角度来区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首先,公众人物跟比普通人的隐私权相比更为狭小,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行为会涉及到“公共利益”。比如说,最近曝光很多起公职人员与他人通奸的现象,若公职人员未婚与他人恋爱被曝光,则属于公职人员的隐私,不可以随意披露。若有一方公职人员已婚与他人出轨时,由于公职人员的身份,公众享有宪法上批评、监督他们的权利,故这种披露,则不构成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其次公众人物也享有基本生存的隐私权,他人不得随意曝光。当然狗仔队,可以曝光明星去哪里吃饭,去哪里旅游,但这些隐私的曝光不会对明星产生道德上的贬损,很难评价为侵权。但一旦涉及性领域的曝光就会构成侵权,甚至可能是犯罪,因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名誉权也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最后,曝光公众人物的隐私,造成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名誉贬损,就需要判断公众人物隐私中,公众人物的行为是否与公共领域的利益有关。如果有关系则可以报道,如果没有关系,则不能披露。张继科与女士的行为,属于他们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张继科不是公职人员,也不存在宪法上批评、监督的权利有关。所以公众人物享有这部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公职人员与明星(包括足球明星或篮球明星)的性丑闻是不同的。公职人员的性丑闻是有公众利益的,比如川普竞选总统因为与失足女的交易可能存在封口费而惹上诉讼。但是明星或是足球明星的性丑闻,法律是要保护的,不得随意曝光,因为明星的性丑闻与公众没有利益关系,这是私生活领域,别人不能干涉。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传闻某国外某足球明星或篮球明星性生活泛滥,但却没有人敢曝光具体人或具体烂交的事实,否则会被告得倾家荡产。

爆料人侵犯了张继科民法上保护的名誉权,张继科不仅可以民事诉讼来维护其名誉权,而且还可以追究爆料人的刑事犯罪,爆料人可能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但是这二个罪均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作为记者,应当着力于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实或事件,而不是紧盯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或个人纯道德领域的行为,去披露、去炒作会引发记者的诉讼风险,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之间,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限,那就是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价值尺度。

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而法律既要律己,又要律人。公权力可以管辖法律领域或公共领域的行为,但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不能插手任何人道德领域,除非有公共利益。道德领域也适用那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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